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凱丞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凱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湯凱丞因詐欺等案件,經合併判處有期徒刑3年5月,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3082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7年5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張靜琪法官游秀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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