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4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凃奕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5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凃奕丞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凃奕丞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凃奕丞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52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448號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從而,檢察官聲請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分別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刑事第7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表:
┌────────┬──────────┬──────────┬──────────┐│編號│1│2││├────────┼──────────┼──────────┼──────────┤││││││罪名│偽證│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02月06日~101年│100年08月03日││││06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05號│第2421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上字第52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448│││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4年08月11日│105年10月31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上字第52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448│││判決│││號│││├────┼──────────┼──────────┼──────────┤││判決│104年08月11日│105年11月23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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