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64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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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6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違章建築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六四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違章建築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八○一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必須該裁定具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為之,此觀諸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甚明。又聲請再審之訴狀內,應表明再審理由及證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亦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前因違章建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六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二四號判決駁回其訴後,曾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裁定駁回在案,現聲請人又對本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八○一號裁定聲請再審,但並未具體表明原裁定有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定何款再審事由及證據,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且勿庸先以裁定命為補正或俟其自行補正,應逕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四日
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評事 曾隆興
評事 林清祥 評事 吳仁 評事 吳錦龍 評事 林家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惠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