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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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40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譽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譽錄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裕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