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72號債務人甲○○
3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件:
⒈債務人於債權人清冊漏列勞工紓困貸款之債權人、債權種類及
現存債權額,請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⒉ 陳明 債務人之薪資結構(如本薪、獎金、紅利等)。
⒊陳明債務人有無其他同居之人?若有,請陳明該同居人之目前
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如何與債務人分攤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如房租、水、電、瓦斯費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⒋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人壽保單、儲蓄性及投資性保單,並陳明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⒌詳細陳明其他依法應扶養債務人之母 林黃 照子之人(即債務人
之兄弟姐妹)共有幾人?渠等姓名、現職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狀況各為何?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之金額為何?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⒍陳明林黃照子之戶籍所在地不動產為何人所有?其目前與何人
同住?如未與債務人同住,請陳明債務人是否實際支付林黃照子扶養費?其支付方式為何?⒎債務人所陳支付林黃照子每月扶養費新臺幣(下同)3,415元
乙節,請陳明該金額是否包含每月健保費?⒏提出母林黃照子之民國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
⒐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三重市,而所陳每月必要生活支出高達1
萬9,308元,遠高於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8年臺北市人民最低生活費1萬4,558元,請陳明其原因及其必要性。並陳明倘本件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是否願撙節支出,將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縮減至最低生活費標準。
⒑依債務人提出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其96、97年度每月平均薪資分別為6萬3,671元、6萬2,654元。又債務人之薪資轉帳明細及98年4月至98年10月薪資明細表所示,其每月應領薪資為4萬6,610元,並領有年終獎金約8萬元,則粗估債務人98年度每月平均薪資約5萬3,277元〔計算式:(46610×12+80000)/12=53277〕。則倘以債務人每月薪資5萬3,277元計算,扣除協商還款金額3萬5,085元,尚餘1萬8,192元,已高與上開98年臺北市人民最低生活費1萬4,558元,顯足以支應債務人之最低生活必要支出,並有餘額足以支付債務人之母之扶養費,請據實說明債務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已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