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仲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仲訴字第3號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無障礙協會間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86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
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