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0年度員小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員小字第176號
法定代理人  林孝達
訴訟代理人  葉佩欣
       何立穎
被   告  黃素惠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員小字第176號給付違約交割款項等事件
,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036元,及自民國100年8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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