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51號
原 告 陳乙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復昇 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雄救字第5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
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
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