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8年度城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8年度城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林瑋筠
訴訟代理人  張藏文
被   告  李杰陽李睿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8年度城簡字第135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被告明知臉書FACEBOOK社群網站係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公
開場合,因不滿原告於民國107年11月18日以暱稱「蝶影」
(有張貼其個人大頭照)在金門相關臉書FACEBOOK社群網站
,張貼有關107年底5合1選舉某鄉長候選人之發言,竟基於
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7年11月19日某時,在不特定人得共
見共聞之臉書FACEBOOK社群網站上,使用ID名稱李杰陽於版
上張貼:「你知道人跟畜牲最大的差異在那裏嗎?我告訴你
差異在於人有良知而畜牲沒有…你說的出這些抹黑的話,可
見你沒良知,不過畜牲也是沒良知,鄉親只會大腹便便,但
至於像你一樣整頭殼便便,頭殼裝屎的人是你,真以為大家
傻了嗎?你才傻了,真的可笑。難不成你沒名沒姓嗎?還是
你媽不知你該姓什麼沒跟你取名,只好取個藝名欺騙社會,
還蝶影咧,你幹嘛不取個牛GG,或是狗爛佛,蟲屎,雞屌,
那不是更好,或取個日本名也不錯啊,叫做爛屌蝶蝶影,或
是蝶影GG爛,也不錯啊,人不做要跟昆蟲畜牲為伍,服了你
這蝶78樣。」乙文,而以「畜牲」、「整頭殼便便」、「頭
殼裝屎」、「爛屌蝶蝶影」、「蝶影GG爛」等語辱罵在臉書
FACEBOOK社群網站暱稱「蝶影」之原告,致生損害於原告之
名譽。復原告於臉書FACEBOOK社群網站,雖使用暱稱「蝶影
」,然卻設有個人頭像,並有多張原告正面照,得特定使用
該暱稱之人即為原告本人,被告使用前揭足以貶損原告之文
字,致損害原告之名譽,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
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5萬元之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院查: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
被告於107年11月19日某時,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
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臉書FACEBOOK社群網站上,使用ID名
稱李杰陽,於版上張貼上開足以貶損原告之文字,原告於
臉書,雖使用暱稱「蝶影」,然卻設有個人頭像,並有多
張原告正面照,得特定使用該暱稱之人即為原告本人,被
告公然以文字貶損原告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原告之名譽等
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簡易判決處刑書影本1份、原告臉書
網頁截圖共14張、被告臉書網頁截圖1紙為證(本院卷第9
至11頁、第23頁至51頁),且被告上開妨害名譽行為,經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調偵字第61號提起
公訴,於經本院審理後,以108年度城簡字第135號刑事判
決認定明確,判處被告有罪在案,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
堪認定。
(二)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有明文規定。又
按身體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
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
文,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身體影響是否重
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
且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
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
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臺上字第1221號、51年臺上字
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其因被告於臉
書上發表帶有侮辱文字之文章,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評價
,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刑事案卷無訛,原告精神上自受有痛
苦,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慰撫金。復原告為大
學畢業、目前失業、失業前平均月入約5萬元,名下有2部
車、多張股票等財產,被告高職畢業、家境小康,名下財
產僅1部汽車,爰審酌兩造之學歷、收入、財產及原告所
受痛苦程度,認原告請求慰撫金3萬元為適當,應予准許

五、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告作為請求之催告,則原告併請求被告給付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08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為據(送達證書見本
院卷第71頁),此部分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08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又訴訟費用並未在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準用之列,應毋
庸命當事人負擔,併此敘明。
七、本判決第一項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
權宣告被告預供相當擔保金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事訴
訟法第505條、第502條第2項、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梨香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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