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11號
原   告 新譜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肆拾貳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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