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8年度城簡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城簡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杰陽即李睿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調偵字第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杰陽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詳如附件)。
二、又按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
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故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
相同,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非此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即
無本條之適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
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刑法第30
9條業於108年12月27日施行,惟參諸本次修正理由,係僅就
罰金刑之單位由銀元變更為新臺幣,而修正前刑法第309條
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規定折算後為新臺幣(下同)9
,000元,修正後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
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罰金刑仍處9,000元,揆諸前揭
最高法院決議意旨,本案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無比較適
用之問題,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
是核被告李杰陽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無法認同他人之言論
即以不雅字眼侮辱告訴人 林瑋筠 ,致使告訴人感受難堪,有
損告訴人之人格,行為應予非難;又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或調解,實應重斷。然姑念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
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
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漢森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梨香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
下罰金。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調偵字第61號
被告李杰陽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原名李睿豪)住金門縣○○鎮市○路○○號
居金門縣○○鄉○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杰陽明知臉書FACEBOOK社群網站係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
公開場合,因不滿林瑋筠於民國107年11月18日以暱稱「蝶
影」(有張貼其個人大頭照)在金門相關臉書FACEBOOK社群
網站,張貼有關107年底5合1選舉某鄉長候選人之發言,竟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7年11月19日某時,在不特定人
得共見共聞之臉書FACEBOOK社群網站上,使用ID名稱李杰陽
於版上張貼:「你知道人跟畜牲最大的差異在那裏嗎?我告
訴你差異在於人有良知而畜牲沒有…你說的出這些抹黑的話
,可見你沒良知,不過畜牲也是沒良知,鄉親只會大腹便便
,但至於像你一樣整頭殼便便,頭殼裝屎的人是你,真以為
大家傻了嗎?你才傻了,真的可笑。難不成你沒名沒姓嗎?
還是你媽不知你該姓什麼沒跟你取名,只好取個藝名欺騙社
會,還蝶影咧,你幹嘛不取個牛GG,或是狗爛佛,蟲屎,雞
屌,那不是更好,或取個日本名也不錯啊,叫做爛屌蝶蝶影
,或是蝶影GG爛,也不錯啊,人不做要跟昆蟲畜牲為伍,服
了你這蝶78樣。」乙文,而以「畜牲」、「整頭殼便便」、
「頭殼裝屎」、「爛屌蝶蝶影」、「蝶影GG爛」等語辱罵在
臉書FACEBOOK社群網站暱稱「蝶影」之林瑋筠,致生損害於
林瑋筠之名譽。
二、案經林瑋筠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轉
陳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核轉本署暨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杰陽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均坦承
不諱,核與告訴人林瑋筠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臉書FACEBO
OK留言擷圖附卷可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採,其
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檢察官張漢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萬章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
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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