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穎杰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5月14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1,443元,應徵得第2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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