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5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59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75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胡忠 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吉祥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查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加計利息,請分筆陳明正確之請求利息計算方式。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