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0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3094號
原   告  戴潔
代 理 人  黃麗君
被   告  陳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9日以
109年度雄補字第110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
內補繳裁判費,並於109年9月14日送達原告(見卷附之送
達證書)。原告至今未補繳,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查詢簡
答表、答詢表在卷可考。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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