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三七號
原告乙○○
甲○○丙○○○右原告與被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折合銀圓壹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肆仟陸佰陸拾柒元肆角,折合新臺幣肆萬肆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