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五號
原告老鷹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秦玲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誠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叁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零捌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玖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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