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一號
原告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文隆 送達代收人 陳純仁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豐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仟零肆萬陸仟柒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零柒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叁拾叁萬零伍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叁萬零肆佰柒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