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2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4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楹琇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營偵字第1862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洪楹琇 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壹拾伍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洪楹琇透過網路設備連接可供公眾上線之賭博網站方式賭博財物,以投機僥倖心態獲取財物,助長賭博歪風,影響社會善良風俗,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持續時間、家庭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洪楹琇於警詢時供稱其賭博獲利金額為新臺幣25,315元等語在卷(見警卷第3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營偵字第1862號被告洪楹琇女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居臺南市○區○○路00巷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楹琇明知「九州娛樂城(LEO、THA)」係供不特定人登入下注之網路賭博網站,竟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自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起,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路00巷0號1樓住處,透過手機連結網路至上開賭博網站,輸入註冊會員之帳號、密碼登入後,使用其申請之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京城銀行帳戶),儲值現金至該網站指定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帳戶)內,兌換點數下注簽賭「魔龍傳奇(魔術方塊總類)」,玩法是先行押注點數金額,系統自行跑出相同總類的英文字母,即可贏得點數,排列越多同英文字母,點數贏越多,龍同時顯現3隻,還可免費玩10次,如未押中,下注點數歸網站經營者所有,以此方式賭博財物。洪楹琇並於112年7月1日,贏得25,315元賭金,經該賭博網站經營人從上開合庫銀行帳戶匯款至其上開上京城銀行帳戶內,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楹琇於警詢坦承不諱,並有上開京城銀行帳戶基本資料、賭客下注簽賭匯款帳戶、註冊登入網頁之手機截圖、上開簽賭網站網址截圖及合庫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另被告上開賭博贏得25,315元,業據其自承在卷,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電信設備賭博財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檢察官王聖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王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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