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50號上訴人鑫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秀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伸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6,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0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蔡建興法官林慧欣本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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