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郭芊欣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旭業 (即 廖錦基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就管理廖錦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捌仟陸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肆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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