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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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交易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交易字第5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如具保人陳重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2760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並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101年11月23日溪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等件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0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