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634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章 債務人陳世章債務人 吳建德 債務人 張進明 債務人 高明義
一、債務人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世章、吳建德、張進明、高明義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陸佰玖拾壹萬陸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634號│├──┬─────────┬───────────┬─────────┤│編│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號│(新臺幣)││(年息%)│├──┼─────────┼───────────┼─────────┤│001│2,496,998元│101年12月7日│3.71%│├──┼─────────┼───────────┼─────────┤│002│5,300,000元│102年1月4日│3.71%│├──┼─────────┼───────────┼─────────┤│003│16,569,113元│102年1月7日│3.71%│├──┼─────────┼───────────┼─────────┤│004│15,900,000元│102年1月21日│3.71%│├──┼─────────┼───────────┼─────────┤│005│4,400,000元│102年1月22日│3.71%│├──┼─────────┼───────────┼─────────┤│006│14,050,000元│102年2月6日│3.71%│├──┼─────────┼───────────┼─────────┤│007│8,200,000元│102年3月7日│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