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9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瑞卿被告范發秀被告劉允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象棋壹副(叁拾貳顆)、骰子貳顆、賭資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瑞卿、范發秀、劉允中等人因賭博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下稱彰化地檢)以10
1年度速偵字第25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象棋1副(32顆)、骰子2顆、賭資新臺幣(下同)1200元,屬應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等人因賭博案件,業經彰化地檢以101年度速偵字第2578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嗣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確定,此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而本件扣案之象棋1副(32顆)、骰子2顆、賭資1200元,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有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份,及賭具、賭資照片各1張附卷可稽。是依上開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物品,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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