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2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2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郁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執聲字第1218號,偵查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草共叁包(共計淨重貳點伍壹公克)及內含第二級毒品MDMA、MDA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藥錠共肆拾肆顆(共計淨重拾叁點貳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郁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58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前開案件扣案之大麻煙草3小包、搖頭丸44粒等物為第二級毒品,亦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檢察官依第
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扣案之煙草共3包(共計淨重2.51公克)及藥錠44顆(共計淨重13.15公克),經分別送法務部調查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確檢出分別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部分)、MDMA、MDA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藥錠部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2年5月1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5月30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稽(分見毒偵卷第36、64頁),足認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又被告所涉之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已由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58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參照前開說明,本件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若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玉佩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