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62號原告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被告照華智慧財產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長彥 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照華智慧財產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