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太順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太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太順因殺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改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重訴字第5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上訴後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713號判決上訴駁回,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3年度台上字第647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3年12月24日入監執行,法務部於102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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