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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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棍棋上列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棍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棍棋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5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25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3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蕭棍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洪于智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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