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自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自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自字第8號自訴人 謝整宗 被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被告南投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明溱 被告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 被告 喬統 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意鈞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謝整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謝整宗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有卷附刑事自訴狀可稽,經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不符,爰依同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即應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逾期不補正者,則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林佳瑩法官蔡家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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