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10號原告雲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筱鈺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品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5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9,7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43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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