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60號原告 吳偉翔 被告 謝敏詳
許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聲明請求被告謝敏詳塗銷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1507建號建物即門牌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於民國102年4月19日以拍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系爭房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2200元,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函在卷可參,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萬22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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