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拆除違建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03號原告 莊淇雯 被告 游雅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違建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屋頂平台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無交易價額可供參考,其價額之計算方式為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系爭違建占用平台面積,再除以該公寓大廈登記樓層數(臺灣高等法院99年11月10日法律座談會審查意見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4,786元【計算式:34,980元(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75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違建占用屋頂平台之面積)÷7(建物所有樓層數)=374,786元(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