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十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陳心弘~B法官林碧玲~B法官余明賢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林香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六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號││││(新台幣)│││├─┼─────────┼─────────┼───────────┼────────┼────────┼──┤│1│ 黃志雄 │花蓮縣花蓮市第二信│九十年三月十日│ 伍萬 元│七0五七0│2311││││用合作社儲蓄部││││2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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