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67號
原 告 世久廣告資材行
法定代理人 蔡丞邕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鴻家具裝潢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2,88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