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載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應提出以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3,40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含配偶、受扶養之子女,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聲請人應提出依法應對聲請人配偶之父母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家族系統表及每月扶養其父母金額5,000~10,000元之明細及收據等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聲請人釋明為何要扶養其配偶 楊芝淦 ?
(五)請聲請人釋明其配偶之父母是否有工作收入?是否有領取老人年金?若有,請提出其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應提出「曾經協商成立證明書」暨「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協商成立證明書須已簽章;並應提出完整的還款證明(包含毀諾前所有還款或轉帳證明等)。
(七)聲請人先前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協商後,有無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未再繳納協商款項後,該筆收入均用於何處?
(八)聲請人應提出其配偶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以及薪資收入期間。
(九)聲請人應提出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目前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
(十)請聲請人釋明第二部挖土機之貸款狀況,是否還有繼續繳納其貸款?如是,請聲請人提出第二部挖土機之貸款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第二部挖土機之修繕成本單據(包含油錢3,000元)或其證明文件;以及每月付給會計師事務所帳務費2,000元之證明文件或單據。
(十二)聲請人應提出一年營所稅約20,000元之最新證明文件。
(十三)聲請人應提出其子 楊崇延 、 楊崇雨 之學雜費5,000元之相關證明單據並釋明其學雜費是否有和註冊費重複計算?若否,請提出相關證明單據。
(十四)聲請人應提出所得稅一年約17,000元之相關證明單據。
(十五)聲請人提出97年1月1日始成立的租賃契約影本到院,就此,請說明在該契約成立之前,聲請人住居在何處?如仍為在外租屋,請提出當時的費用及其證明。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