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契約不成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5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花旗銀行中港分行間請求契約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6,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2,28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