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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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號原告 楊文禮 被告 林天得
賴靜嫻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十月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於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熒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陳奕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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