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豐簡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
偵字第155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壹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17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
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71條第1項: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