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8年度羅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對被告乙○○提起訴訟。經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繳裁判費4,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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