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再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再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3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施國欽
鍾滿珠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17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153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
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廖建瑜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賴梅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