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43號上訴人普美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乙真黃麗瑛
廖秀琴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淑閔廖佩玲 即東軒商行因100年度訴字第284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2,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3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