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提出聲請人母親 溫丹妹 最近1個月內之財產歸屬清單、97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各1份,並請說明其扶養義務人人數。
二、聲請人個人之97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1份,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工作之場所或公司名稱。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