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慶藝園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民一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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