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357號聲請人甲○○
之1上列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戶謄及遺產分割契約。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林婷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