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645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己○○○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 律師複代理人 梁堯清 律師被告戊○○
丁○○乙○○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泰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9月25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