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犯罪補償金
丁○○○○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抗字第5號抗告人丙○○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甲○○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乙○○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相對人丁○○○○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犯罪補償金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本院臺南簡易庭裁定(92年度南簡字第190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92年度南簡字第190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惟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2條第1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王漢章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