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65號原告甲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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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法定代理人LijimLau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複代理人 柯俊吉 律師被告日商株式會社日建設計(NikkenSekkeiLtd.)
18番3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賴浩敏 律師
郭雨嵐 律師複代理人 楊淑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臺灣高等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保險上字第七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保險上字第四號」。另理由欄二、第三行關於「以97年度保險上字第7號受理」,應更正為「以97年度保險上字第4號受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被告聲請及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建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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