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09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勝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璟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代通通泰機車材料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通泰機車材料行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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