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09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鍾鈴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萬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聲請狀底簽章正本。
三、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