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837號原告 游珮昀 被告翔翊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宜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