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68號上訴人東王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文武 被上訴人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RichardJayReitknecht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439,55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3,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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